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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政事概览(四)(1 / 3)

首先是“主权在君”的政治理念,身为新朝天帝之使的开国之君及其所授命的第二代君主有权否定任何层次上的司法审判结果,即便立法也是“由君所出”。制定游戏规则却没必要自己遵守,“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权”说起来虽然不好听,但这却是集权政权影响固化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必要手段。

主权在君的政治理念当然也延伸出:内外情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中央官员的司法审查由直属君主的特别庭来进行。包括近卫部队在内民事刑事等非安全范畴案件并不在特定的保护之内。

一般内外情人员及广大军队基层的违反犯罪案件按照现代一些国家的规矩来说也可以超脱司法系统之外,不过张海却觉得那样并不合适,也没有那个必要。拥有明确法统并且地位还相当巩固的君主社会,并不需要收买拉拢整个行政层面的“体制内”。至少要做一个军队有可能衰败带来危险的评估。

一个现代国家,甚至是一个第三世界政权,用子弹喂出特等射手级别的“近卫部队”外加一定的技术兵种就可以保证军队拥有最低限度的战斗力。然而在这个时代,军队战斗效率要是衰败起来那是很没有底线的。单靠炮兵也未必能够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张海并不愿意让整个公务员体系及军队体系成为一个**的民间法制系统以外的体系。

张海也对身边的孩子们提过后世诸如“三权分立”之类的概念。不过这么多年下来,在政事经验上已经不在理想化的很多小女孩儿们却都明白:至少立法权还不能与行政权分离,否则,整个“主权在君”的集权政治体系都会发生动摇。司法与行政权一定程度上的分立,已经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下所能的最大妥协了。

确定了“两权分立”的行政区化与政治构架之后,就是流官制的一些原则了。

比如:谁去那里当官,考核的规矩和原则是什么,几年轮换。

在旧时,一任地方官少则三年多则九年,不会在一个地方很长时间。这显然是脆弱的君权之下为了防止地方的做大不得已的一种手段。李千兰等孩子们结合这些年来的治政经验,认为三年的时间其实只够地方官熟悉一个地方的基本情况,刚刚建立起个人的势力范围,要真要有所做为,没有五年以上的时间是很的。如果任期只有十年,那也会在稍有一些权势的情况下就存在“知道你要走”的问题。

因此确定考评以年计、末位淘汰制、中央机构的民意调查也是重要辅助性参照依据。一知府知州在不犯错误不被处理或者有特殊情况调动的情况下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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