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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扬名之战】(4 / 6)

在处理这些重大政治性案件时,只依靠原来的监察、司法机构,皇帝是不放心的,当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因锦衣卫是一支特殊的武装队伍,有特别侦伺人员、特种法庭和特种监狱,又“不丽于法”,可以超越律法和道统,因而可以高效率地结案。

故朱元璋曾说:“凡负重罪来着者,或令锦衣卫审之,预先付其情耳。”这对于维护大明江山的稳固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都起到了十分的重要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的个人出身经历使他认为,元末吏治腐败“遂使君德不宣,政事日坏,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强者去而为盗”。故“今考官治事,惟重贪吏之禁”。

由于锦衣卫侦缉的范围非常广泛,“街头沟洫,密缉而时醒之。”搞得举国上下人人自危,唯恐惹祸上身。

“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又活一日。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

太祖整肃吏治,大刀阔斧地进行“矫正”,“亦事势使其然也”。其间虽有“用刑太繁”,“诛杀过当”之失误,但无疑稳定了明朝的统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的腐败行为。

《明史·循吏传》论之曰:“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不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锦衣卫以其皇帝近卫的身份背景,参与到重大案件的审判,更多体现的是代表皇权对普通司法机构的监督。

依明律,锦衣卫等特刑机构有问讯权,无判决权,判决权归法司所独有,所谓“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

这从理论上讲是符合封建时代司法程序,亦明确了三法司的司法地位。

正因为这样,虽然大明朝还从未出现现在这种都察院、大理寺与锦衣卫打起来的情况,但是韦宝确信,道理是站在他这一边的,在司法上,都察院和大理寺肯定要高于锦衣卫,锦衣卫没有直接断案判案的权力。

这一番动手,让北镇抚司顿时成了一个大的战场。

近二百名都察院和大理寺的差役,与六百多锦衣卫打在一起,双方都亮了兵器,死了很多人。

韦宝牵着杨雪的手,动都没有动,冷冷的看着这一切,通过刚才的打斗,韦宝已经不将这帮锦衣卫放在眼里了,他有绝对的信心,这几百锦衣卫不是他的人的对手!

许显纯见锦衣卫打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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