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王朝在新征服区内也坚持推行海禁政策。
在平定安南的诏书中,成祖申明“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豁番货,违者依律治罪。”
在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下,永乐末年私人下海贸易的情况开始多起来。
就在郑和第七次下西洋于宣德八年七月刚回到京师,宣宗即下令申严海禁:“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搜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置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比者已有擒获,各有犯者许诸人首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一体治罪。”
如此严格的海禁,绝非防控海盗和危险分子所能解释的。
一代雄主朱棣一方面大规模下西洋,另一方面却如此严格地实行海禁。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又自永乐改元,谴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奇货重宝,前代所希,充溢库市。贫民承令博买,或多致富,而国用亦羡矣裕。”
明英宗天顺二年,1458年,太监上奏:“永乐,宣德年间屡下西洋,收买黄金、珍珠、宝石诸物,今停止三十余年。府藏虚竭。”
宣德时工部尚书黄福亦曾说:“永乐间,虽营建北京,南讨交趾,北征沙漠,资用未尝乏。比国无大费,而岁用仅给。即不幸有水旱,征调将何以济?”
即便下西洋本身,有一定的赏赐诸国,以求朝贡的目的。但是当诸国前来朝贡时,顺带进行的贸易无疑是互惠互利的。
进行海禁,压制限止私人海贸,是为了将海贸官营化,收取其利,与汉代的盐铁官营一个性质。
宋元两朝海贸极为发达,但由于私人海商往往漏税、逃税,贸易量巨大的同时,国家获利甚少。
因此宋、元两朝都曾尝试过海禁,却因为政府控制力不强而作罢,直到明朝,才具备实施海禁的能力。
另外,元代的过度重商,也导致大片良田种植经济作物,限制了粮食最高产量。
元末人口不到9000万,就因为人口饱和而爆发大型农民起义,以至于灭亡。
因此,朱元璋深知商业的作用,更知道商业的害处。明代的抑商政策,包含许多保护商业的条文,绝非一味抑商,目的是将商业的额度控制在一个最恰当的范围之内。
为了从有限的商业份额中获取最大的利润,官营海贸是王朝初期较佳的选择,而海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