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相对于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原罪,对于不同的民营企业家也应区别对待。”
“基于历史和现实,我认为要以历史的观点看待民营企业的原罪。一方面,民营企业是在一个饱受歧视、制度存在缺陷、国企低效等复杂交错的艰难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这决定了原罪产生有其产生的制度环境因素;另一方面,更应看到生存下来的民营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面,这有助于矫正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因此,对民企的原罪不能一概就罪论罪,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对待和区别处理民企的原罪问题。”
“有人提出,民营企业有原罪感,所以他们不敢发展,害怕追溯,害怕出头,甚至将资产转移到国外,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对经济发展不利,所以对他们的原罪要一律赦免。诚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离不开私营经济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合理旧制度和旧法律的冲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性质的经济成分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待遇,已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迫切要求,中央将对私有财产与其它财产加以平等保护的内容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最重要部分提出,堪称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宪法成果。”
“但是,但是啊,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并不等同于对特权企业家侵吞国家财产,掠夺大众财富犯罪行为的宽恕,因为对这些罪行的赦免,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背叛,所以对原罪的赦免不能一概而论。由于立法程序的不合理和经济体制、法制思想的偏差,过去有的法律是部门所立和既得利益者所立;有的是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所立;有的是为计划经济保驾护航所立,对于这些僵法、落后法,如果民营企业家突破了,那他不仅没有原罪,还应当表彰其功。他们为市场经济冲锋陷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如果民营企业家突破的是人类普适规则、基本道德价值、全球性市场规范,那他才是犯了真正的原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性质恶劣、影响败坏的民营企业家还是要用重刑的。有这样两类原罪,其犯罪行为腐蚀了官员,毒化了政府,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严重损及他人或国家的利益,绝对不能赦免其罪。一类是腐败型原罪,即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寻租与寻利结合致富的;另一类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财富的。这两类原罪不能赦免,否则将贻害无穷。”
“而给予除上述两种之外的犯有原罪的民营企业以赎罪的机会,以扶持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