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大意是事先取得了工作室的授权,翻唱不存在侵权。
对方还拿出了上一次李想签字的授权书,并且让发问询函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室内部先沟通了解,不要贸然质疑。
于是工作室第二次发去问询函,对方没有理会,限期已经到了,答复却没有到,于是李想的工作室正式发去了律师函。
这事本来是在双方之间解决,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被媒体爆了出来,引起网络热议。
“真不要脸啊,明明翻唱哥哥的歌曲,却不承认!”
“董方宏是谁?哪里冒出来的二流歌手,在这里蹭哥哥的热度。”
“我看过他参加的综艺节目,当时还觉得他翻唱的《星晴》挺惊艳,但是没想到他赖上了,脑袋短路了吗?”
“哥哥的工作室都说了,只是授权在综艺节目上翻唱,没有授权商演,这个董方宏竟然还能振振有词,到底是他清楚,还是哥哥那边清楚啊。”
“又是一条蹭热度狗,鉴定完毕。”
“他把《星晴》翻唱的花里胡哨,特油腻,没有了原版的单纯和可爱,我不喜欢。”
……
绝大部分人都是力挺李想的,但是也有不同意见的。
“人家唱了就唱了吧,李想得饶人处且饶人。”
“小歌手生活不易,就让他唱呗,李想也不在乎这么一首歌。”
“李想在这事上有点小气了,气度和自己的身份不匹配。”